寿县买20元小龙虾起纠纷大打出手,花去医疗费用若干元!
2023-04-21 18:23:33 寿州人


(资料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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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,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若干元。

原告龚某在寿县某街道摆摊贩卖小龙虾,被告丁某与原告龚某协商一致,以10元一斤购买了二斤,付款20元并离开现场。后丁某怀疑龙虾分量不足,于是丁某回去找原告龚某要求重新称重,结果原告龚某将称好的龙虾直接倒回框中,声称“想买就买,想不买就不买” 等等。丁某非常气愤,与龚某发生口角。此时,被告李某路过,发现丁某与龚某发生纠纷,因被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系老表关系,于是上前帮助丁某。争吵过程中,被告李某突然朝原告龚某肩膀位置打了一拳,后被告丁某又上前将原告龚某推倒在地,原告龚某随即起身,与被告丁某扭打在一起。事发后,经寿县公安局处理,对丁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,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。原告龚某被打受伤在寿县县医院住院治疗,共花去医疗费用若干元。因双方就民事赔偿未能达成一致,致原告龚某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被告丁某、被告李某赔偿损失。

法院认为,公民的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受法律保护,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案中,两被告与原告因买卖小龙虾发生纠纷后,动手殴打原告,将原告推倒在地,后双方扭打在一起,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。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,依据法律,结合案情,两被告率先动手对原告进行殴打,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。两被告抗辩原告卖龙虾缺斤少两并辱骂被告导致纠纷发生,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。综上,法院作出如上判决,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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